第六章 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
第四十四条 各类货币资金的支付均须经过相应的授权批准。根据公司情况将货币资金的支出分别费用类支出、资本性支出、采购类支出及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支出,对于每一类支出有不同的授权标准。
第四十五条 费用类支出的授权批准参见公司先前制定的“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对于资本性支出及采购类支出的授权批准如下:
1.单次单笔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申请人提出→部门经理(主管)审核→分管副总签字审批。
2.单次单笔金额在20000元(含)以上的:申请人提出→部门经理(主管)审核→分管副总签字审批→总裁审批。
第四十七条 对于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则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企业管理层会议通过后由财务部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于大额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企业领导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此处的大额货币资金是指单次单笔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于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