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原则的基本部分与这样一种信念相关,一切正常人都具有道德能力,不管他们的出身或教育程度如何。它建立在人的自由意志的假设之上,认定人在邪恶的影响下仍有能力对行为过程进行选择。它的前提是,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使人摆脱道德义务和责任。显然,任何旨在破坏个人自由信念或消除道德义务的行为理论都直接动摇着现今这样组织起来的西方文明的基石,因为个人不可能由于别的原因而去顺从他们不能理解和服从的法律。
(三)法律作为普遍权利的表达
西方政治组织的结构与关于普遍权利的信念交织在一起。斯多葛学派教导说,无论人的处境如何,每个人的精神都是有价值的,这个时候他们就播下了无数革命的种子,在这些权利获得之前,这些革命不会结束,也不能被结束。斯多葛学派的信条加上犹太先知的信条,也就产生了拿撒勒的耶稣所作的最高表达。通过基督教,一种新的情感背景被引了进来,给这场运动以不可阻挡的推动。对先知和斯多葛学派来说,个人的权利存在于圣父那里。对至高心灵或至高圣父的最佳敬畏是敬重他最小的、最弱的孩子。官方的和祭司的犹太教不太能够把这种利益限制在亚伯拉罕子孙的范围内;先知们打破了这种种族障碍;最后,一切宗教中最革命的基督教,比斯多葛学派更加有力地把这一信念纳入一种宗教,并与对上帝和邻人的爱混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