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程序,孙谦在文章中介绍,对符合适用案件范围、危害结果、犯罪情节三个实体条件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满足法定的程序要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出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即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法律之所以规定最高检核准程序,表明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对此类情形的追诉应当严格控制。此类案件办理中,犯罪构成和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证据较为容易判断,而犯罪情节则不然,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准确认定,更需要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分析犯罪的成因;不仅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娴熟掌握,更需要对司法政策的准确运用,兼顾法、理、情的统一。因此,在此类案件的核准追诉中,务必注重对“情节恶劣”这一要件的审查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