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从1993年起,国务院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基本思路与框架,以保障我国金融乃至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因此,1995年以后,我国陆续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并提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从而为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则。
可以说,分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同时,这种分业经营也制约了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资源配置不均衡。比如,银行业为了减少“三角债”(2)以及“呆账”“坏账”,经常“惜贷”,从而导致资金的积压,难以加速资金流动,以活跃经济;证券业由于资金不足,难以更快地做大做强等。
我国在2001年11月加入WTO(3)后,面临外资银行进入国内市场的情况。其中,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几乎都是“金融百货公司”,其业务经营范围十分广泛。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银行受业务范围的限制,市场定位趋同性较强,资产过于单一,金融衍生品(4)几乎处于停滞状态,金融信息化程度较低,急需将高新技术运用于银行业,以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比如,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大量涌现网络银行的经营模式,使得银行从实体经营向虚拟经营转化等,不仅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还丰富了金融服务内容。关于“网络银行”,本书会在后面进行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