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使平民在某种程度以内,隶属于他人,亦由来甚久。《商君书·境内篇》说:“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有爵者不当差徭,在自己家里的时候),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有爵者替公家当差徭时,庶子亦跟着他出去。)这即是《荀子·议兵篇》所说秦人五甲首而隶五家之制。秦爵二十级(见《汉书·百官公卿表》),级级都可乞人为役,则人民之互相隶属者甚多,所以鲁仲连要说秦人“虏使其民”了。晋武帝平吴以后,王公以下,都得荫人为衣食客及佃客。其租调及力役等,均入私家。此即汉世封君食邑户的遗法,其身份仍为良民。辽时有所谓二税户,把良民赐给僧寺,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金世宗时免之),亦是为此。此等使人对人直接征收,法律上虽限于某程度以下的物质或劳力,然久之,总易发生广泛的隶属关系,不如由国家征收,再行给予之为得。
封建时代的阶级,亦是相沿很久的,岂有一废除即铲灭净尽之理?所以魏晋以后,又有所谓门阀的阶级。魏晋以后的门阀,旧时的议论,都把九品中正制度,看作它很重要的原因,这是错误的。世界上哪有这种短时间的政治制度,能造成如此深根固柢的社会风尚之理?又有说:这是由于五胡乱华,衣冠之族,以血统与异族混淆为耻,所以有这风尚的。这也不对。当时的区别,明明注重于本族士庶之间。况且五胡乱华,至少在西晋的末年,声势才浩大的,而刘毅在晋初,已经说当时中正的品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了。可见门阀之制,并非起源于魏晋之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