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利用 人,以正法也。”此明说“用 人”即是“用正法”。“”是 范,“法”是模范,“以”即是用。古人把“用说桎梏以往”六字连读,把言说的说解作脱字,便错了。又《系辞传》:“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法字正作模范解。(孔颖达《正义》:“垂为模范,故云谓之法。”)又如《墨子·法仪篇》云: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为法。
这是标准模范的“法”(参看《天志》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到了墨家的后辈,“法”字的意义讲得更明白了。《墨辩·经上》说:
法,所若而然也(看第八篇第二章论“法”的观念)。佴,所然也。《经说》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尔雅·释言》云:“贰也。”郭注:“佴次为副贰。”《周礼》:
“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郑注:“贰,副也。”我们叫钞本做“副本”,即是此意。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论法,有三种意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