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公平者,听之衡也。[17]
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18]
贵公正而贱鄙争。[19]
如此等等。于是,在荀子那里,礼便具有双重品格:一方面,它通过度量分界而化解了社会的紧张与冲突;另一方面,它又作为公正的原则而保证了社会分界的合理性。
如前所述,孔子以仁作为人道原则的基本内涵,而仁则主要体现了一种爱的要求(爱人,泛爱众);孟子由不忍人之心推出不忍心之政(仁政),贯穿其间的,仍然是广义的泛爱观念。相形之下,荀子把作为人道之极的礼与公正的要求联系起来,无疑使人道原则具有了新的内涵。与仁爱更多地侧重于内在的心理情感(孟子的仁政一开始即表现为内在善端的投射)不同,公正的要求首先涉及外在的社会关系。如果说,仁爱是从内在的层面突出人是目的,那么,礼所体现的公正的要求则从外在层面普遍地肯定了人的价值: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其前提是主体都应得到尊重。不妨说,二者实际上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儒家的人文主义原则。
礼在被赋予分界与公正的双重品格之后,便开始与法沟通起来。法的基本特点是胜私:“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20]作为私的对立面,法乃是正义的象征,换言之,它从另一侧面体现了公正的原则。正是基于礼与法的内在相通,荀子在强调礼的规范、调节作用的同时,又把法提到了突出的地位: